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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脸”,你不能随便要

2020-11-27 14:33:1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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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被誉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杭州市民郭兵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宣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11月25日 新华网)

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以消费者胜诉告终,维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具有开创性与进步意义。然而拍手叫好之余,我们也应当反思。众所周知,包括面部信息、指纹、虹膜在内的生物信息,是公民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作为信息主体,对于以面部数据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到底用不用,享有充分的权利。而于情于理于法应当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权,为何变成了诉诸法庭才能得到的权益?

2018年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在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时,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范围、规则等,征求其授权同意。然而现实情况是,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贩卖的案例屡见不鲜。前有网络交易平台“0.5元一张”销售人脸数据,后有圆通速递内部员工倒卖40万余条客户信息,甚至有房产商在看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看房人进行人脸识别,宣称“无感抓拍”。在这些黑色产业链面前,许多公民对自我信息的知情权与控制权尚且不能得到保证,更遑论征求授权同意。

大数据时代,面部数据这种不可复制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一旦被泄露和买卖,或将被商家用于广告投放、精准营销,使公民成为被外界无阻碍监视的“透明人”,或将落入诈骗分子之手以行欺诈之便,使公民稍不留神则钱财落空。其所造成的风险不可估量。在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维权更是举步维艰。从此案目前的判决来看,类似于郭兵这样的消费者,面对园方突然上马的“人脸识别”,要么就是乖乖被刷,要么就是不要去玩,这不是真正的“有选择”,只是迫于无奈,而类似“去动物园“、“进小区”等十分日常的正当需求和权益,本不应如此“无奈”。

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技术,不是说不能用,而是要有明确的限制条件与应用场景,不能被滥用。采集者应该有告知风险、遵循法律的义务,消费者应该有拒绝被“刷脸”、拒绝承担不确定风险的权利。有学者提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底线是,除了特定部门的执法活动之外,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都无权通过人脸识别调查和追踪个人的私人生活。如果这样的原则不被明确,人脸识别还将被滥用,后续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利益被侵犯。郭兵的胜诉,也只具有个案的意义,无法带来普遍的改观。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商家在处理个人信息与推行智能服务时理应行走在正确轨道,不应只顾攫取利润,以营销之名罔顾公民权益。不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不辜负消费者的信任才是打造公众信赖的品牌,赢取消费者对品牌的粘性与忠诚度的长久之道;相关条款法规也应紧随科技发展脚步进行补充完善,指明运用公民信息的底线与责任所在,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人格权与隐私权,让公民有对“刷脸”说不的权利和底气。

我们处在一个信息化时代,科技可以让生活越来越方便,但任何技术应用都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本位的原则,而不是像这次的案件一样,“拿了公众的脸”之后再说。只有守护公民在信息时代下的个人安全,才能使公民更乐观勇敢地拥抱信息科技新时代,实现人脸识别技术的纵深化发展。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有着标志性意义,但今后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准则的制定与完善,到实现人脸识别在各种应用情境下的科学规范化应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周晨旭)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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