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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坦:“冒名入职”应入刑,“机会正义”当维护

2020-12-03 15:40:0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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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一家超市发现员工陈明(化名)17年前冒用其同学“张志平”的身份证入职,并从事理货员工作。17年后,公司发现陈明身份作假,遂以违反诚信原则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新华网)

冒名入职事件频发,大多缘于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失察,理当及时纠正错误,避免当事人被冒名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同时更应该看到,员工冒用他人名义入职用人单位工作通常是因为其本人存在就业限制所致,例如因年龄不足、超过招工年龄、学历不够而无缘入围等等。当然,作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始作俑者,只有受到相应的惩罚,才能让更多人尊重规则。

如今,身份证件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工作、就业等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交易的通行证。离开了身份证件人们将寸步难行,一旦身份证件被他人冒用,则会给自己带来难以估量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尽管我国不断加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现实中仍存在“被通缉”“被结婚”“被贷款”“被入职”等尴尬的事情。

随着智慧信息和大数据的到来,劳动者冒名入职的情形已经鲜有发生。一方面,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入职时身份信息的审查权限、审查力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员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难度也在逐渐增大。即使身份证可以造假或冒用,但用人单位依然可以通过其他辅助信息和资料核实确定员工的真实身份。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偏远地区或科技、资讯较为落后的地区,员工冒名工作的情形还是客观存在的。

根据《刑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方构成犯罪。单纯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未必构成犯罪,至多应承担治安处罚责任。 因此,杜绝“冒名入职”还需动员更多社会力量。首先,用人单位应加大对入职员工信息的审查力度和审查范围,改进防范技巧和方法,使得冒名入职无所遁形。其次,要强化打击力度,将冒用他人身份行为作为犯罪予以制裁,进而倒逼人们在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中不欺不诈。

也许法律可能滞后,但正义永远不会缺席。现在社会越来越理性,想靠“冒名入职”走人生“捷径”是非常困难了。而平等、公正就像阳光和空气一样,是维系社会稳定须臾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希望相关部门能采取治本的办法,一方面对没有被发现的冒名入职者来一次彻底清理,同时让被害者重新享受机会正义,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体现人文关怀的应有之义。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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