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铿锵而歌>>

周志宏:“人脸信息”被盗,亟须依法护“脸”

2021-03-25 10:46:58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不久前,打算购买婚房的苏州市民陈某和朋友走进当地某楼盘售楼处,在了解了价格、户型、地理位置等信息后,陈某觉得房子性价比较高,便向销售询问相关优惠信息。“那不可以。您刚才进来的时候已经被我们的人脸识别系统记录了,下次再来我们就知道您不是中介带来的客户了。”陈某惊讶之余觉得自己被坑了。销售解释说:“人脸识别系统就是帮我们区别自访客户和中介渠道客户的。”无奈交付了定金的陈某,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了售楼处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3月23日 中新网)

针对陈某的投诉,当地检察机关对辖区内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情况展开调查,随机走访了近10家中介机构,得到的回答均是客户如果自行前往售楼处后再由中介带看,均有可能因为被人脸识别系统区分,而售楼处的门口或者楼内却没有相关人脸识别的明显警示。针对如此严重的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及时“亮剑”,在立案调查的同时,向当地房产销售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房产销售主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严禁肆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实,现实中,陈某的遭遇并非孤例。时下,手机解锁、支付转账、交通安检、考勤打卡、购物消费、日常娱乐……无处不在的“扫脸”摄像头,正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可如此的“日常”,却让人们随时随地“无意识”地“丢”了脸。此前有某地购房者戴着头盔去看房,就是意识到脸部信息被售楼处非法截取的危险;被不少网友刷屏取乐的“蚂蚁呀嘿”换脸游戏、换脸短视频剪辑软件等,只需要提供个人脸部照片,就可制作视频,也受到网警和网络信息管理部门的关注,接连被禁;更不要说,无论是商场、超市、楼宇或是活动场所里,无处不在的扫脸安检,背后的脸部信息管理委实令人担忧。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这些生物信息涉及个人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一旦泄露,将给用户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和损害。一些企业在未向消费者告知且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肖像权、隐私权。更为重要的是,在无妥善的管理机制和防范措施下,收集的个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无法确保信息安全。

有关专家指出,个人信息保护之所以面临严峻挑战,与前置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措施缺位乏力、个人保护意识不足等多种原因有关。而且,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现实中,依然有很多人对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权利意识淡薄,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及大量被害人,可报案的被害人却不多见。这种现象,无疑助长了涉案企业目无法纪,公然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人脸信息”被盗,亟须依法护“脸”。近年来,我国已经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再次明确了“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也明确规定收集人脸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征求意见稿)》显示,各类型App需要的必要个人信息中均不涉及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执法、监管必须加大力度。一些企业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不守规矩,职能部门应肩负起督促企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责任,同时行业内的自律性规范也必不可少。针对很多人对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权利意识淡薄的实际,要通过精准有效的普法活动,增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权利意识,从源头预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