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铿锵而歌

违约判赔100万元,当这样的“冤大头”不值得同情

2021-07-26 08:46:0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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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工作两个月遭解聘,单位违约被判赔100万元。2013年1月26日,长春XX眼科医院与顾某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医院聘用其担任院长,月薪3万。顾某某入职两个月后,医院未经与顾某某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顾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违约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医院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再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医院还是不服,申请再审。最终再审维持二审判决。(7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

长春XX眼科医院与顾某某签订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而医院却把签合同当成“过家家”,在辞退顾某某后不愿支付违约金被告上法庭。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医院“有错”当然翻不了案,最终因违约被判赔100万元。笔者认为,签合同不是“过家家”,医院违约判赔100万活该!此案例也警示用人单位,签合同应当“言出必行,有诺必践”,否则,法律只会站在正义的一方。

一般而言,签订合同就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防止一方违约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违约金便是对一方利益受损的赔偿。长春这家医院与顾某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医院聘用其担任院长,月薪3万,合同期限为5年,并明确了违约责任,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然而,顾某某走马上任仅两个月,医院未经与顾某某协商就将其解雇。按理说,医院按照合同支付100万元违约金,也就不会引起这起劳动纠纷案。然而,医院竟视合同为废纸一张,耍赖拒不支付违约金。

案件一波三折,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但案件事实并没有发生改变。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均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医院单方面决定解除与顾某某的劳动关系,既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也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医院已经构成违约,医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顾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的判决结果:医院给付顾某某违约金100万元。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始终维护正义的一方。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产生的损失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不能简单以之衡量违约金过高或过少,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或许,有一部分人认为,员工仅干两个月被解雇,单位就要赔偿100万,医院当了一回“冤大头”。但这正是医院漠视法律尊严,签合同如同儿戏,其为此付出的代价再大,也是活该。如果当初签合同时谨慎一些,医院和对方把违约金商定为一个较少的金额,或按照合同约定办事,也不至于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较大。违约当这样的“冤大头”,显然不值得同情。

此案例具有教育意义。一方面,警示用人单位必须重视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与员工签订合同,违约责任也要慎重考虑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提醒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损害,或用人单位违约后,要相信法治的公平正义,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劳资双方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丁家发)

责任编辑:任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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