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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采伐“自家地盘”林木,让法律来说话

2022-02-10 16:23:53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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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农民张某某将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红星新闻)

在自家地盘上砍棵树出售还会被提起公诉?这让很多网友表示不解。树木是在自家地盘上生长的,但由于是珍贵的品种,村民不能擅自对其进行采伐,这也是它与普通树木的不同之处。虽然村民对自留地或者自留山有使用权,享有在自留地里种植农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种植林木的权利,但是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就是说,涉案树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私人不能随意采伐。

很显然,“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法治社会,要严格遵守法律秩序,自家自留地或自留山上人工栽种生长的树木,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有些村民的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可能生长出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这就不能随意采伐了。那么如何判定自家生长的植物是否是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就需要认真比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来进行确定,或者咨询林业主管部门。

除此之外,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砍伐一两棵应该不算什么,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也表明,哪怕只采伐一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都可以进行立案追诉。

农村自留地、自留山采伐需谨慎,并不是自家种的树便能自己砍伐,诸如新闻中的案件并不是个案,但目前村内群众文化水平偏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很难认识到这一点,而是想当然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从而随意处置自留地树木,极易导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砍伐售卖,自己也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法律的处罚。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重复发生,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在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以案普法,切实做到“罚一儆百”。

当然,对于采伐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在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使得地球资源可持续发展。在我国的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的今天,更应加大保护力度,以法律为准绳,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家园。(苏绍玮)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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