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祝颐:“加班费缴税”是颗粒归仓也是与民争利

    2月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明确指出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须按工薪收入纳税。(2月21日《法制晚报》)

    当初劳动者被告知中秋月饼纳入个税范畴,曾引发舆论争议。如今,按照国税总局的解释,加班费也在个税征收范围,税务部门如此“锱铢必较”又是一场热议。

    此前,有的企业以发放福利费、加班费的名义逃避个税。站在税务部门的立场上看,规范个税计征办法,强调加班费征个税,促进税收堵漏增收并无不可。但是,笔者由此想到另外一个问题。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个税,到职工年底双薪合并计税,到福利费、中秋月饼、加班费计征个税。为实现税收增长目标,税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颗粒归仓”,似乎无可厚非。但是不少国家与地区纷纷采取减税、退税政策,扩大内需、还利于民。我们却采取多种措施增加民众个税负担,显得不合时宜。税务部门对税收滴水不漏、“锱铢必较”,相关部门为何不对应出台一些减税措施呢?

    据美国知名杂志《福布斯》推出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介绍,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全球第二。尽管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驳斥说,中国的宏观税负在国际上属较低水平。专家也说税负痛苦指数是科学性较差的一种算法,在反映税负高低问题上有重大缺陷。但是我国2011年GDP约为2000年GDP的4.7倍,而2011年的税收收入则是2000年的7倍。11年的时间,我国税收占GDP比重从12.8%到超过19%。再加上每年几万亿元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各种合法不合法的收费,实际上已经影响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后劲,增加了普通民众的经济负担。税收占GDP比重持续扩大,“税负痛苦指数”即便不是世界第二,也不会轻到哪里去,至少可以说是“税负幸福指数”不高。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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