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腾洋:醉驾“开不远”就免责的口子不能开

    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中国青年报》6月19日)

    皆因醉酒驾车的距离太近,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就能够轻松“免刑”,这样的判决不禁让人大跌眼镜,更让人浮想联翩。众所周知,“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有“醉酒驾车”的行为,就是已经违法可以定罪了,如何又冒出来个按照醉酒开车路程的远近而定罪呢?”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定罪,那以前被处罚过的醉酒驾车者若比莫王松开的还短,岂不可以起诉处罚他的交警部门,要回罚金讨个说法了?退一步讲,即便以前的旧账无人翻,那今后处罚醉驾车是不是都得按距离来算?那究竟开多远算“醉驾”最为合适呢?100米还是200米?如果当真按“醉酒”驾车的距离来进行“刑责”,岂不是上演了“五十步笑百步”现实版,同样是打仗逃跑,跑五十步的和跑一百步又有何区别呢?同理,同样是“醉驾”,开100米和开10000米又有何区别呢?

    所以,醉驾“开不远”就能免责的口子绝对不能开。若此例一出,势必然会搅乱自由裁量权,增加判案难度,同时给一部分“有能力的人”留下活动的空间。

    届时,法律的尊严就会遭到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也将当然无存,人们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将被打破。公众的权益、法律的尊严、政府的公信力将是最终的“受伤者”。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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