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信用不能由银行单方“记录”

    信用记录是公民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必须充分保障,应通过正修订的《征信管理条例》,保障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

    北京白领李小姐两年前曾丢过身份证,并依法挂失补办,不成想有人利用她的证件,申办了信用卡,银行审核不严格就签发了信用卡,冒名者恶意透支。这造成李小姐的个人信用记录污点,给她的买房带来了大麻烦。经过银行起诉、她应诉、银行撤诉的折腾,足足3个月,李小姐才删掉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

    在这么一场大乌龙里,消费者的信用权利,商业银行给予足够的重视了吗?谁来捍卫公民的信用权利?据《新京报》记者调查,这种现象并非孤例。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试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信贷征信管理的法定职能。近年来,特别是房产限购之后,个人信用记录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金融生活。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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