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信用不能由银行单方“记录”

    目前施行的2005年央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央行的一个内部规定,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制订的,不是从保护公民个人信用权利出发的。其中虽然也规定了公民可以对信用记录提出异议,但对异议的处理,只是在征信系统内部处理:征信服务中心内部先查,觉得没问题,再书面通知商业银行核查。公民个人作为权利主体,无权要求公开听证,或者直接提出自己的申诉、抗辩理由。

    期待正在修订中的《征信管理条例》,能像美国1969年《公平信用报告法》那样,严格规定信用报告的采用程序,保证信用报告准确和公平,保护信用报告对象的隐私权;个人对于信用记录拥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并有便捷可行的救济渠道。

    信用记录,不仅是一种权力,还是一种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有效的救济手段。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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