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作为征信管理部门的央行,以及商业银行,往往把征信看成一种“管理”,一种权力,而没有把信用记录看作公民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予以充分保障。往往是怎么对商业银行方便,就怎么处理信用争议。
比如,本案中银行一边答应为李小姐解决问题,一边又去法院起诉她;更吊诡的是,银行又让她“不要去应诉”……有律师认为,蹊跷的背后是“原身份证持有人不应诉,必然败诉,银行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无法追回欠款,银行仍可以拿着胜诉判决掩盖其工作失误。”
的确,在征信发达国家中,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没有能真正体现在中国当下的征信制度中。除了前述《中国人民银行法》授权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之外,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哪些信息可以被纳入征信范围、哪些不可以;公民的信用记录受损害时,如何要求赔偿和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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