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导师连带责任,明确抄袭、剽窃的标准,确定导师是否尽责至为关键
教育部最新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焦点是,学生论文造假指导教师要负连带责任——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这一规定令不少老师慨叹,导师不好当了。有的则认为,学生抄袭剽窃防不胜防,这哪管得了?学生抄袭,导师受责,这种株连式惩罚是否太过?
正如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导师也是学生的“学术监护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之责,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位论文抄袭,导师却像没事人似的,这在道理上说不过去。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