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赋予航空公司设“黑名单”的权力,可用对“危险人员”进行更严格安检等方式保证安全。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此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此后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
报道中的几位乘客当初在遭遇延误后采取了一些维权行为,也许确实给航空公司带去了一些“不便”,但自始至终还是在较为理性地维权,并没有做出任何过激的、触犯法律的行为,竟被航空公司列入不予提供服务的“黑名单”。这种做法并非个案,不少航空公司都曾建立过“黑名单”,用以约束和限制他们眼中的“问题旅客”。但是,此种“惯例”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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