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把民航“黑名单”的设立列入政府行为,需经安全与司法部门核准认定,并设立专门的审监和申诉机构,不能由航空公司单方面作出。“黑名单”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而不能航空公司看谁不顺眼,就“黑”了谁。
其实,即使乘客可能有“潜在威胁”,也未必要用“黑名单”拒载的方式。这在国外有类似做法,比如欧美等国,航空公司对存在高风险的人不是绝对拒载,而是在上飞机前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安检。我们也许能进行效仿,如此既保障了航空安全,也尊重了乘客乘坐飞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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