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黑名单想黑谁就黑谁?

    有观点认为,我国法院系统已经通过判决确认了“黑名单”的合法性,理由是在2011年北京市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原告范某多次向厦航和他人讲恐吓、威胁言语,表现出过激言行。厦航出于安全考虑,对范某乘坐厦航航班采取了取消订票、订座等限制措施。范某将厦航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及二中院二审均判决范某败诉。然而,法院支持的是航空公司对于“危险分子”曾经的一次或几次拒载行为,并不是支持了此后终生拒载的“黑名单”。这从范某停止过激行为后,厦航不再拒绝其登机也能看出。

    事实上,我国《航空法》及相关法律并未赋予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拒载旅客的权力。相反,《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自然不能拒绝乘客合理的运输要求。对于乘客罢乘、闹事、索赔的行为,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动辄将乘客列入“黑名单”进行终生拒载,是不符合现行法律的。

    面对屡屡出现的旅客暴力维权事件,不少民航人士呼吁,国内航空公司应联合建立“黑名单”,以约束旅客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即使将来真的要建立民航“黑名单”,也应该对谁有权作出、黑名单的范围、列入黑名单的程序、列入黑名单的法律后果作出正确的界定。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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