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须培育银行利率定价制度

    “优惠贷款利率”参考了美国资产总额排名前30位的商业银行报出的优惠贷款利率,如果这30家银行中有23家(75%)改变优惠贷款利率,那么华尔街日报也会相应更改其发布的优惠贷款利率。从市场运行情况来看,优惠贷款利率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保持较强的联动关系。近年经验数据表明,“WSJ优惠贷款利率”大体等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加300个基点。

    在日本,尽管已经实现利率市场化,其货币管理当局仍会对涉及公众的存、贷款利率施加一定的限制。比如,在存款利率决定中,3年期小额市场利率联动型定期存款(MMC)利率的确定是以长期国债和名义利率为基准,其余的以可转让存单(CD)的加权平均利率为基准,并还有档次规定。货币管理当局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在既定的品种上必须按统一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从某种意义上讲,日本的利率是“弱干预”限制下的市场化,并不能算是“完全”的市场利率。但考虑到货币管理当局干预的利率品种,其制定基础仍然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利率(如短期优惠贷款及存款利率均是在银行平均融资利率的基础上决定的),是对市场利率的认可和一致行动。

    在香港、台湾等地区,银行的定价则带有一定的“协调定价”的特征。在银行公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大型银行在存、贷款定价中发挥着“做市商”作用,其他中小银行则跟随调整。当然,大银行的定价原则和美国相似,多数时候都以“优惠贷款利率”为基础,按不同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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