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须培育银行利率定价制度

    从各国的实践,我们大概有这样几个感受:首先,利率市场化并非只有一种运行模式,各国环境不同,具体的运行机制存在很大差异;其次,在所有实现了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中,银行定价都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并非频繁剧烈地变动;第三,银行之间的定价差异也遵循着某种原则,并非完全的恶性竞争,而是体现出了一定的趋同性。这些特征更为微观和具体地反映出了利率市场化的实际运行状况。对银行存贷款利率来说,由于涉及公众利益且谈判成本很高,相对稳定和趋同的行业定价模式,尽管会削弱一些竞争,但本质上未损害客户利益,并且能够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这是兼顾了效率与稳定之后的现实选择。

    对我国来说,要想稳定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不仅在于逐步扩大利率浮动的区间,更重要的是要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培育起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利率定价制度。是采用美国无协调的“优惠贷款利率”制度,还是日本式的“弱干预”制度,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大银行牵头的有协调的“优惠贷款利率”制度,还需作进一步探索。当然,以我国的银行体系结构及监管模式看,以五大国有银行为主导实施有协调的利率定价,或许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但也存在客观的障碍。比如,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巨大,统一协调的定价,是否能反映各地实际的资金供求状况?大银行承担“做市商”职责,是否会对其市场竞争力产生过大损害?在过去的一个月中,大银行在第一次调息时坚持了基准利率,但在第二次调息时将存款利率上调到了基准利率的1.08倍。这似乎已经反映出大银行承担市场稳定职责的代价或许相当高昂。总之,从目前来看,有关利率市场化运行机制的探索已然开始,但还远未成熟。在该机制得到明确和完善之前,不能期待利率市场化特别是存款利率市场化会有太快的推进。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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