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温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在抓捕小偷时,开枪将其击毙。昨日,温县警方给河南商报发来新闻通稿,称民警多次鸣枪示警,嫌犯仍持砖打砸民警头部,民警生命受到威胁才开的枪。作为当事人、温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李世轩说,看过网友的评论后,他坚信了一点,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10月9日《河南商报》)
辽宁拆迁枪案舆论风波刚息,河南小偷枪案再起波澜。事发后,质疑警方滥用枪械的有之,认为小偷死有余辜的有之,一时间莫衷一是。大家所以乐此不彼地议论,是因为至今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可就在这时,作为当事人,堂堂的执法者,却用一句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来洗刷清白,着实令人可笑又可悲。
没错,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值得相信。可在此情此景,说这样的话,笔者认为,涉事书记一方面意在说自己心中坦荡,问心无愧;一方面意在说自己开枪理由正当,经得起群众检验。然而,这是一起司法事件,一起出了人命的司法事件,人命关天,非同小可,即便是死者是小偷,他的生命一样需要平等的珍视,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除非有法律的授权。令人可笑的是,涉及书记开枪致小偷死亡后,不拿证据,却用一句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来证实自己行为的正当性,显然没有任何说服力,甚至可以说是荒唐。
现在是法治社会,对待每一起事件,不是讲公道自然人心,而是讲事实,讲证据。作为一名执法者,难道这一个浅显的道理都不懂吗?倘若拍拍胸脯,说句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就可赢得信服。那么,要法律干啥?要执法机关干啥?难不成是摆设?按照涉事书记逻辑,事发现场应该有群众在场,不然群众的眼睛又如何雪亮?可报道中,并未见在场群众的只言片语。若没在场,群众的眼睛又在哪?
宁可相信“群众眼睛是雪亮的”,也不去相信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这是对当今法治的无视、践踏,是对执法部门工作职责的推卸。如此的行径,不禁要问,要让法律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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