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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波:开发商“偷袭”文物缘何得逞

    趁着国庆黄金周假期,郑州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对当地一处距今3000多年的商周遗址进行强行施工,令遗址受到巨大破坏。(10月12日《工人日报》)

    趁国庆黄金周假期文物保护部门不在岗,进行偷挖,造成既定事实,迫使政府就范,这显然是一种“偷袭战术”。监管部门除了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外,居然拿开发商无可奈何。而区区50万元罚款与预期利益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何足挂齿,赚了大便宜的开发商岂不偷着乐?

    开发商之所以敢于采取“偷袭战术”与相关部门叫板,据我猜测,这完全是精心算计与策划的结果。“偷拆”相比“强拆”而言可以减少执法带来的阻力,一夜之间即可大功告成,风险低见效快。更关键在于,政府对既定事实多采取罚款措施,有以往的“成功案例”可循,违法成本低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不过,要想让“偷袭战术”得逞,没有监管部门的“配合”是不行的。当地的文保部门是否配合了开发商的“偷袭战术”,我们不得而知,但新闻透露出的不正常现象令人生疑。事实上,早在今年9月份,开发商就买下了这块地皮,准备盖房。当地如果真心保护文物,何不收回这块地皮另选新址给予开发商补偿?又何以会让文物考古研究院的几个“秀才”去单枪匹马地与开发商“斗法”,不加派人手严密监视,甚至直接对开发商发出警告?由此可见,当地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起到了一定的纵容作用。

    古文物建筑之所以屡屡被开发商破坏性开发,固然与法律处罚不力有关,但文物保护等部门也难辞其咎。有的地方政府往往为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利益,与开发商或明或暗地“联手”,在公众面前屡屡上演“保护性拆迁”、“维修性拆除”的“双簧戏”,让文物保护法律颜面扫地,让舆论监督失效。

    可见,为了防止类似“偷袭战术”得逞,一方面应严刑峻法,依法追究开发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重大责任,对于在古迹上开发的建筑按照“违章”依法予以强行拆除,让其“偷鸡不成蚀把米”;另一方面要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一些失职渎职的文保官员予以问责,倒逼地方树立更加科学的城市发展观,将保护文物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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