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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2】毛开云:反腐败国家立法应恢复“鞭刑”

    刑事犯罪高发怎么办?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陈伟昨日贡献了一个建议:引进新加坡的“鞭刑”。他表示,还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这一呼吁。(1月30日南方新闻网)

    “鞭刑”是一种刑罚,用宽板藤条打,一般打六下。打的部位以臀部为主,不会一次全部打完,打完第一下,过几天再打第二下,以此类推。六下打完,被打者估计在未来两三个月内能趴不能坐,而且身上会留下一辈子消不掉的疤痕。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或正在“鞭刑”。在埃及,因为“伤风败俗”而受刑的人,很少人有机会逃脱这种处罚;在罗马,“鞭刑”是优先于其他刑罚的;在英国,以绳为鞭,鞭打后还要将血肉模糊的犯人摆在海水或醋里;在意大利,各教皇国都将笞刑作为司法刑罚,并一直沿袭到19世纪中叶。中国在古代也有“鞭刑”,只是现在不用了。

    陈伟代表建议引进“鞭刑”,说确切说一点,应该是恢复“鞭刑”。无论引进还是恢复,用来惩治腐败应该可行。党中央要求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国家立法理应恢复“鞭刑”。

    对于恢复“鞭刑”,反对者有之,赞同者有之。反对者认为,“鞭刑”是历史的倒退,与法治精神、保护人权的要求相悖,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我国刑罚的原则不符。以作家宋耀辉为代表的赞成者认为,中国应该对贪官酷吏使用鞭刑;“鞭刑”应该“有条件”地使用,可以帮助中国人改改陋习和劣根性。

    笔者认为恢复“鞭刑”可行,主要是可以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当前最大的危险是腐败,腐败问题不解决将会亡党亡国。当下贪官实在有点多,对待贪官就应该让其经受长期痛苦,让其对“鞭刑”望而生畏、退而却步,从而不想贪、不愿贪、不敢贪。尽管现在对贪官也适用死刑,但是,一方面,死刑不足以对贪官形成长期的威慑力,相较之下,“鞭刑”能起到长期震慑的效果;另一方面,纵然贪官被判死刑,但仅仅是结束其生命,贪官根本没有“享受”到与其腐败获得的快感相匹配的痛感,不足以让贪官引以为戒,因而贪官总是“前腐后继”。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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