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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娟:“被工会”伤害的不仅仅是员工利益

    今年2月,富士康科技集团宣布建立“真正工会”。从3月15日开始,“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项目组组织部分高校师生,在富士康的深圳、武汉两地三个园区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调查发现,仅有24.6%的工人认为自己加入了工会,而且只有16.9%的富士康工人持有工会会员证。这一数据与富士康官方宣称的86.3%的入会率相去甚远,富士康工人普遍面临“被工会”的情况。(5月7日《第一财经日报》)

    在富士康企业有一种奇特的现象,一方面,是工人普遍“被工会”;另一方面,从2010年起,富士康全国各地工厂陆续出现十多起员工坠楼事件。就在前几日,还发生了“二连跳”,引发社会关注。尽管这两者之间不能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从报道披露的情况看,企业员工缺乏应有的维权渠道,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组织的撑腰,却是不争的事实。

    世界劳工组织总结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必须落实“政府——员工组织(工会)——企业”的三方协调机制。在这个机制中,目前我国工会组织在外企和私企中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都还不够,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不仅工会组织组建率还不高,即便有的已经组建,工会的作用还没有大到代表工人并向工人解释企业如何保证他们的待遇。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问题上,工会主席与老板们上演的不是“双雄会”,而顶多是“皮影戏”。

    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指出:“要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对于企业而言,落实“体面劳动”联系到对待每位员工就是,不仅要把他们看着是创造财富的工人,而且还要把他们当着是与我们人格平等的社会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去维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政府的引导规范,需要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也有赖于工会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些企业员工“被工会”,凸显了其维权的实际缺位。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一方面,要提高《工会法》的执行力,加快工会的组建步伐;另一方面,更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独特作用。如报道所言,富士康企业中有超过六成工人不知道工会主席是谁,超过八成工人不知道自己的工会小组长是谁,这样形同虚设的工会组织注定只会成为资方的附庸。

    企业依法经营和工会依法维权,完全可以在法律的轨道上求得统一,建立起劳资两利的关系。工会不是找资方“茬”的组织,它在维护员工“体面劳动”的同时,承载着对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企业管理、丰富企业文化、化解劳资矛盾、激发员工活力等多重功能。形象地说,工会是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被工会”表面上伤害的是员工利益,其实更损害了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这个观念没有树立起来,“被工会”现象就还会不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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