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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生:盖章“土规定”打了法治社会的脸

    10月21日,三亚市吉阳镇上廖村的村民林先生向南海网记者介绍,从去年12月以来,他一直在为女儿上户口的事疲于奔命,自己统计了下,从派出所到村委会、村小组、镇政府,一共跑了52次相关单位和部门,“令我心酸的是,现在孩子的户口还是没有办下来”。(据10月21日南海网)

    按照法律法规,一个简单的落户,却遭到了包括派出所、村委会以及村小组的层层阻挠,这究竟纠结在哪呢?

    其实,就像吉阳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所说,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林先生的女儿是可以落户当地派出所的。而且从申请表格上没有村委会盖章一栏也能说明不必村委会盖章,如果必须要村委会盖章才能落户的话,那表格上就会有村委会盖章那一栏。那么也就是说吉阳镇派出所让林先生去村委会盖章,这是吉阳镇派出所对子女落户女方而出台的“土规定”。

    吉阳镇派出所制定盖章“土规定”,究其原因是其不想把自己置身于村民利益之争当中,盖章“土规定”是其推卸责任之举。要知道,假设派出所给林先生的女儿办理落户,那么林先生的女儿就会同她的母亲一样成为上廖村的村民,当土地补偿时也会分得一份利益,这势必会引起村小组村民的反对,那派出所就会因此引火烧身。而有村委会的盖章,那就会把这把火引到村委会的身上。

    而村委会主任也不是傻瓜,也不会承担这份责任。于是把责任推给村小组,有村小组长签字,村委会才会盖章。而村小组则有三分之二的村民签字的村规,小组长才会签字,这样一个简单的落户,就被层层推卸责任到了村小组全体村民的身上。可见,林先生的女儿落户到妻子户口上简直就像是在“与群虎谋皮”。

    从此盖章的“土规定”来看,吉阳镇派出所不仅至公安部法规于不顾,而且存在对女性的严重歧视现象。假设林先生的户口在上廖村,那么办理其女儿户口的事也就不会这样麻烦了,似乎对上廖村的村民来说,也理所应当。看来林先生的女儿不能落户三亚,皆因其妻子是个女儿身。可见“土规定”让落户难,是派出所打了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的脸。

    还有,吉阳镇纪委书记说“那是村小组村务事情,由村小组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决定,镇里不好干涉”,貌似很有理,但也恰恰说明了吉阳镇也是在推卸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了村民自治,但村务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才对,对于违法的“村规”,镇里也不能坐视不理。由此也可以看出,村民自治之下,村务似乎成了老虎的屁股,谁也摸不得了。这说明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跑了偏。

    最后,笔者要说不管林先生为女儿落户上廖村是否是奔着土地补偿款去的,但是按照法律法规谁也没有理由拒绝其女儿的落户问题,这才是法治社会,这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理念。每一级政府部门,每一名公民都不应该成为法治社会前进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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