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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初:五保供养应保尽保没有例外

    近日,记者在河南省息县调查时却发现,该县大量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困难人群,却迟迟无法得到应有的供养资格。而相关政府部门对此的解释是:五保户只能死一个,顶一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保供养的原则之一就是,应保尽保。(12月2日中国广播网)

    五保供养户,是农村最弱势的群体,最应该给予照顾。遗憾的是,息县一些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户却因相关政府部门以指标的约束被推拖,甚至要求变相地“购买”(要交1100——3000元不等的五保办理费)。这不但让那些困难群众仍眼巴巴地等待,生活无着,处在风雨飘摇之中,亦深深刺痛了世人的心。

    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亦是民生之本最切实的体现。那么,如何保证地方政府切实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可对有关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笔者看来,除了对责任人失职的追究,还应要有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增加五保供养人数,最终要地方财政拨款,如果不增加财政拨款,一切皆为空谈。这提醒了我们,对地方政府,对官员的考核,要将五保供养等民生指标纳入考评体系。而且,这种考核不能走过场,必须深入群体中去调查清楚。

    作为受惠一方,那些困难的农村群众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亦值得反思。需要申报五保供养的农民,处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中很多人读书甚少,接触外面的信息有限,甚至不知道五保供养是应保尽保,也不知如何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申报五保供养,多是依靠村组干部提供信息,代为办理相应的手续。村级干部尽责尽职,那些困难群众的权益实现相对可靠一切;若是村组干部推拖不负责任,便会形成梗阻,让困难群体无法申报五保供养。上面千根线,基层一根针。我们的社会管理,很多具体的工作任务都落实到村级组织的身上,所以必须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以改善社会服务功能。

    一枝一叶总关情,群众利益无小事。发展成果要优先用于民生,不只是口号,要有切实的措施,要让群众得到实惠。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切莫改善了城市而遗忘了农村。五保供养应保尽保,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良心,容不得丝毫亵渎,没有例外。五保供养应保尽保,请不要遗忘任何一个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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