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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平:解救卖淫女被拘是机械执法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5-15 15:41:53  责任编辑:霍骋远

    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当地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中国青年报5月14日)

    这是一个充满着悖论的现实案例,嫖娼后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主动去解救被拐卖的妇女,最后反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天,这无疑传递了一个不好的信号:在自身从事违法活动时,千万不要节外生枝。而这种荒诞的执法完完全全是一种机械理解法条的机械执法。

    虽然说,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嫖娼者需要接受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理,然而,法律的本意并不是一味地用严刑峻法去惩治人,而是要用法律的教导力量来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由此,执法者更应该人性中善良的一面,用法律来放大人的善心,从而助人向善,鼓励人们去铲除罪恶,洗涤自身,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一个公民嫖娼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这位公民内心中善。这名小伙在内心的善的驱动下,冒着极大的危险,解救了被困于魔手的少女。这是一种对他人,对社会都有利的事情,理应受到法律的奖励,这种奖励完全可以包含对于自身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本身所鼓励的。《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减免条例有:第四条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第五条,有立功表现的。

    另外,法律规定,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行为为立功表现,则可以被视为重大立功表现。

    小张主动报警,解救出了一位被拐卖和强迫卖淫的妇女,在被新闻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广泛的反应,这属于一种重大立功的表现,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警方却没有对张先生的嫖娼行为进行减免处罚?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中,裁量权还是掌握在实际办案人员手中。

    办案人员如此执法显然过于机械,是对法治精神缺乏理解的表现,笔者希望上级公安机关能撤销对张先生的处罚,从而顺应民心,促人向善。当然笔者更希望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学习,从而能够领会法律条文背后的真谛,避免悲剧的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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