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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伟锋:社会抚养费怎能让人“越俎代庖”?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5-20 09:33:26  责任编辑:霍骋远

    近日,新京报得到举报称,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5月19日《新京报》)

    对于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的话题,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热点所在。放开二胎的政策开始落地之后,社会抚养费却未成为历史的产物,相反,这方面的争论反而有着持续增强的态势。譬如在这则新闻中所说,修水县某些计划外生育的超生儿在公安局上户口之时,被告知当事人要去“镇计生办走一趟”,这样的指导性意向颇为明显。如此“指点迷津”,实在是超出了自身工作职责之外吧。

    新生儿落户与计生挂钩并无法律依据,而超生儿也具有报户口的权利。不然作为一个社会人,他今后的教育、医疗等权益将无法落地,而自身也无法承载公民的义务。然而原则上申报户口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分离,却在现实中得到不合理的延续。

    又仅仅是公安部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环节中予以“配合”吗?新闻中有个细节之处,修水县的计生干部说“卫生部门也支持了计生工作,乡镇也要统筹考虑给予经费。”事实上,个别医院会让超生儿缴纳完社会抚养费之后,才给予出生证明。个别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一样,也会在社会抚养费这个问题上“越俎代庖”。

    在法律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只能是由当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统一的征缴,而不能由公安户政员、婚姻登记员、妇产科医师来“越位动作”。同样的,公安、卫生等部门,应该好好履行自己上户口、接生等工作,而不应该参与到社会抚养费的征缴过程中。如果工作对方是超生儿,他们所要做的仅仅是报告给当地的计生部门,完成了告知义务,自己的职责也就应该到此为止。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大都在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他部门也就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的法律依据。这个就相当于“名单”,厘清自己的边界,才可以有的放矢。而在新闻中,公安部门却能得到乡镇计生办的“奖励”,这更像是一种不合理的二次分配。计生部门窥见到“卡住超生儿上户口”这一重要环节,从而轻松征缴社会抚养费。这种热衷于罚款而轻视治理超生的现象,恐怕又得到一次充分体现。

    就算是公安部门在解决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的口角问题,那也是自己职责所在,为何还有所谓的拨付经费?我们都知道,有利益的事情,大都会产生九龙治水;而没有利益分成的,往往是无人问津。变相地把利益前推,从而调动公安或者卫生部门的积极性,这样的做法,只会让社会抚养费这个大筐筐被丢进去更多的口水。而这,恐怕并非计生工作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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