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通报,吉林省在金融机构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均已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2014年6月17日 中国经济周刊)
2013年,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虽然吉林三位副省级退休在前,但中组部规定出台后仍不执行,那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了。
中央规定都是“广而告之”的,绝不会针对某一个人。三位都是副省级,可以说位高权重,多年的政治生涯应该让他们清楚地知道,能够下海执掌金融机构,绝非他们能力超群这么简单。
可以不客气地讲,即使是世界著名金融学府的毕业生,想进入这三家金融部门并身居高位,也是不容易的。然而,一位退休的省领导却能直接担任董事长,主宰这间机构的前程命运,不可否认,他们掌握的资源才是被就职企业所看中的。
如果说2008年1月退休到金融机构任领导职务,还有情可愿的话。那么因何中组部规定出台,三位省领导依然只顾春风得意,而不立即遵照中央规定辞去在金融机构的任职呢?是心存侥幸,是无所畏惧,还是觉得新规不管旧事,我们就真的不得而知了。事实证明,三位省级干部都品尝到了不执行政策的后果。
吉林当地媒体曾称三位省级干部到金融产业任职,是的一道新的风景线。今天,这一风景线却黯然蒙尘,这固然有个人因素在内,但吉林省的有关领导是否也有一定责任呢?
按照中组部规定,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领导干部不能退而不管,如果吉林省的有关领导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清理不按规定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三位省级干部又怎会有今天?
话说“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话又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三位副省级干部因不执行政策自食苦果,也为其他还有兼职或任职情况的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早日与企业划清界线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