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理政

李忠卿:不兑现承诺,就该将原因说说清楚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7-18 09:30:25 责任编辑:霍骋远

    7月15日,重庆晚报报道的《12万元手机丢了》一事,昨天终于有了结果:昨天,自称捡到手机的田先生在派出所里,将手机还给了失主张先生的弟弟。对于此前张先生承诺的5000元到10000元酬金一事,张先生的弟弟表示不知情。(7月18日《重庆晚报》)

    诚实做人、诚信做事,这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谁也不能置身于事外,更不能以双重标准亦即手电筒马列主义——照人不照己。

    张先生丢失的手机是否价值12万元,暂且不表,单从他悬赏5000元到10000元寻求手机来看,这款手机不仅价格不菲,而且还有可能手机里有很多个人机密,不然绝不会搞出这么大的动静来,因为现在手机很普及了,即便丢了,随时随地就可以买一部,价廉物美的手机多的是,没啥好心疼的。

    失主张先生公开通过媒体发出愿意花高价寻找手机的消息,这是一种承诺,所谓一诺千金就是这个道理,现在有人确实捡到了这部手机,主动交还到张先生的弟弟手中,这个时候,无需捡到手机的田先生索要,失主就应该兑现承诺,否则就是背信弃义,做人不厚道。

    不给酬金其实并非不可,但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捡到手机的田先生,不为金钱所动,拒绝失主付给酬金,这种情况以前发生过,捡到物品的人认为只是做了一件好事而已并不是为了得到回报;还有一个可能,失主当面将不能兑现承诺的原因说说清楚,是一时手头拮据,还是故意反悔,至少要给田先生一个明白,以不知情为由不付酬金,实在说不过去。

    按理说,捡到了别人的物品,就应该主动归还,不能据此向失主勒索钱财,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也有失主公开悬赏的,这就要求失主把酬金定在合理的范围,因为既然做出了承诺,就不能单方面违约,真正为此走上了法庭,相信公理不会站在失主一边。

    好在失主张先生还没有出面,事情还有调解的可能,既然自称能买得起12万元一部的手机,我就不信张先生会罔顾道德与信誉,因为他根本就丢不起这个人,毕竟一个人的诚信度比金钱更值钱、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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