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勾连律师和当事人家属,一边纠集“访民”,为达到向法院施压影响审判结果的目的,通过街头聚众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大肆制造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实时拍照发到境内外网站进行炒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日前,犯罪嫌疑人翟岩民、刘建军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6月21日 新华网)
一桩普通的司法诉讼案件,在法院的正常审理之时,却出现了众多“访民”“闹访”的局面,而这些所谓的“访民”,竟是与案件本身“八竿子打不着”的人来充当的。这些被当事人雇来的“访民掮客”,于案件本身的解决没有一点益处,反倒折射出当前部分司法个案中,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认和由此产生的误判,以及“访民掮客”们丑陋的嘴脸,该怎样解决这样一个系列问题才是本案需要真正关注的问题。
应该说,涉事当事人,包括案外的公民,都有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权利,特别是当事人更是由于利益关系尤为关心案件审理情况,但关心不能超过应有的限度。法律是公民维护权益的公器,也是审判机关维护法律尊严的公器,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肆意扭曲。为了让审判结果更有利于自己,雇佣他人“炒热”案件,企图向司法机关施压的手段,显然有违法律公器的本质属性,是个人权利中心化、绝对化的产物。而“访民掮客”们,包括那些与案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被雇佣者,案件的律师,等等,也竟为了一点点小私利,与法律公然对抗,打着所谓的“维权”、“人民有权监督司法”的幌子,为自己壮胆,欺骗公众,于依法办案本身而言,是相逆背的。
这些“访民掮客”,应该是近些年来“各类掮客”的新变种,从制造热点事件的网络掮客到访民掮客,都是找一个争议点,给自己赚点小利益。不仅在山东,在湖南,在黑龙江庆安等地,也出现过“访民”们抗议的行为。“访民掮客”们,收了他人钱财分工明确“予人消灾”,不但直接干扰了具体案件的审理秩序,混淆视听,还对司法公正本身的侵蚀,是司法公正本身所不能容忍的毒瘤,必须要彻底铲除。
“访民掮客”本身折射出来的,是司法审判中当事人、案外人对自身定位仍然存在认识偏差。这尤其应该引导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正常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要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对于案外非当事人,其他公民或其他组织,监督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无可厚非,但必须要遵照法律的授权、程序进行,任何假借“监督”之名,谋取不法之利的个人或团伙,相关部门应该依法坚决地加以打击。只有如此,“访民掮客”们方可感受到收钱闹事必然“得不偿失”,不再冒法律之大不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