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侵蚀、人为破坏、缺乏维护管理,一些地区文化价值较高的明代长城文字砖被偷盗、拆解、贩卖的现象屡见不鲜……河北省抚宁、卢龙、迁西等长城沿线县市一些荒居野外的古长城生存状况堪忧。(京华时报)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每个中国人听见这首歌都会内心激动、心潮澎湃,万里长城可以说是中国人“勤劳、勇敢、不屈”的精神象征。而“长城墙体保存较好的不足10%,保存一般的只有约20%,消失的比例为30%……”的长城城墙残破现状令许多国人痛心。虽然长城有规模大、单体线性、处在野外、自然侵蚀保护难度大等客观因素,但是绝不可以成为任其自生自灭的理由。
实际上,早在2006年,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就已经颁布实施了《长城保护条例》,但由于缺乏执行者,缺乏具体细则,《长城保护条例》仍处于一纸空文的状态。即使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即使是世界奇迹级的珍贵文物,即使是经国务院总理签发的条例,到最后却仍然成为了一纸空文,其中缘由值得深究。长城所在段落的地方政府以及文物部门本应负起责任,对长城在维修以及保护上进行足够的资金、人员、执法、宣传投入,做好基本维护、巡查、宣传工作,对于偷盗长城砖等人为破坏长城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做到合理适度开发,即便精力不足,现存情况较好的部分最起码要重点保护好吧?可是大部分县市连最起码的都没有做到。
说到底,《长城保护条例》即便是国务院颁发,也只是行政法规而已,并没有法律的严酷性和惩罚性。各地方文物保护部门可以拿财力物力不足、需要保护的文物众多无暇顾全来搪塞,那频频打造奇异地标、热衷房地产开发、坐拥豪华办公大楼的地方政府又可以拿什么借口来推诿呢?豪华办公大楼建得,公务接待高级酒喝得,打造地标、宣传广告、政绩工程的钱花得,破败长城保护不得?
世界级特殊珍贵文物建议立法保护,国外一些河流流域、珍惜动物保护尚且立法,我大中华长城几千年历史也蛮够这个待遇,而且形势刻不容缓。有了法律保护,不保护着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惩罚,保护长城就有了强制性的保障。
长城保护除了需要立法,更需要“背书”。《长城保护条例》不是制定的不够好,而是得不到执行。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太多的“应当”,太少的具体负责者。规定中像“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比比皆是,那么究竟是县级,还是市级,还是省级应该负责呢?都负责,往往意味着都不负责,责任一级推一级,基层能力“捉急”,干脆不护。行政条例如果措施缺乏具体细则致操作性不强、责任细化不到位致缺少执行者、没有明确责任人背书致执行乏力,那么效力自然大打折扣。
“万里长城永不倒,千里黄河水滔滔”本是电视剧《霍元甲》主题曲中豪迈的歌词,如今却成了对现实无奈的讽刺,希望能激起沿线地区相关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心,着力保护长城,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