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岂可拍卖“假包”

2016-12-21 15:52:32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12月20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上挂出的拍卖物品——“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一个”,引发网友关注。对此,宜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该物品在拍卖时已标注“高仿”,因此不存在欺骗。(12月21日人民网)

    网拍高仿名牌包引发热议,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上挂出5小时,即有超过2000次围观,受关注度可想而知。人们普遍关注甚至提出质疑的焦点在于,宜阳法院所拍卖的顶着奢侈品光环的高仿LV包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面对质疑,宜阳法院则认为,注明了“高仿”就不是欺骗。诚然,从司法执行程序的角度来讲,宜阳法院的做法确实没有问题,因为法院本身就具有公开透明处置被执行财产的权力,将被执行财产变现还钱、了结债务是司法执行的一个主要功能。

    但是,宜阳法院仅是司法执行程序合理合法就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显然被宜阳法院拍卖的高仿LV包还得有一个“合法身份”才行。假如被宜阳法院所拍卖的物品本身存在就不具合法性,那么司法执行程序再怎么合理合法也无法掩盖所拍卖物品本身不合法的事实。

    其实对于“高仿”,人们并不陌生。从网上查询关于“高仿”的定义,百度给出的解释是:高仿是指根据仿制对象的原有外形、材质、功能所仿制出来的仿冒品。高仿不仅是复制了正品的外形等主要或全部要素,同时也保留正品的品牌标识,所以说高仿商品实际上是高度仿真的假冒商品。

    高仿商品是假冒商品,而假冒商品流向市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特别是,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更是为打击假冒商品进入市场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鉴于高仿LV包属于假冒商品的物品属性,其能否成为合法拍卖物就十分值得商榷了,且假冒伪劣产品理应被有关行政机关罚没,而不应再流向市场,更不应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再次回流到市场。

    在媒体采访中,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伟律师说得明白,宜阳县人民法院虽然在拍卖中标注了“高仿”,似乎没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售卖假冒商品的规定,但是拍卖该商品却侵害了LV商标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在司法拍卖中出现仿冒知名商标的商品,将会严重损害我国司法机关形象,也违反法律保护合法商标法益的本旨。张伟律师说得明白,不知宜阳法院是否听得明白?(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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