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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军:试点“按病种付费”,监管不能缺位

2019-06-10 17:32:5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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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方式从“按项目付费”到“按病种付费”的变革,将在全国更大范围内试点。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印发关于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部署北京、天津、河北邯郸、山西临汾、内蒙古乌海、辽宁沈阳、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哈尔滨、山东青岛、上海等30地启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国家试点。(《新京报》6月9日报道)

据悉,按照中央的改革设想,探索建立DRG(Diagnosis Related Groups,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体系作为突破口,建立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所谓的“按病种付费”是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制定出每种疾病的定额偿付标准,医保机构按这个统一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比如,白内障,根据合情合理的医疗资源消耗,制定出它总共需要花多少钱来治。所谓“按项目付费”,简单地说就是按诊疗项目付费,如尿常规一项多少钱、血常规一项多少钱。而“按病种付费”则是将一项疾病的诊疗费用打包、定价,以作为医保支付的标准。无疑,“按病种付费”能够有效地改变医务人员诱导需求的行为,是一项值得期待的惠民之举。然而,公众有理由担心,“按病种付费”又容易衍生出医生责任心不强,遇到高风险病人推诿塞责的情况。因此,强化对“按病种付费”的责任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传统语境下“按项目付费”是通常的做法,患者每作出一项治疗,按照项目结算。这样做虽然责任清晰,但是也容易滋生医疗腐败问题,其弊端日益显现。当下社会,开大处方药、重复检查、小病大治等,均与“按项目付费”有关。在这样一种情势下,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某种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遏制医疗腐败。但同时又容易造成医务工作者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笔者以为,监督“按病种付费”仅仅靠行业自律不行,必须由一套完整的体系做保障。一是要建立科学有序的监督评价体系。对医生的治疗水平进行专家鉴定和监管。对那些医术不精湛,责任心不强的医生进行诫勉,防止一些医生玩忽职守,对患者敷衍塞责。二是要由第三方介入实施监督。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如何,不能让他们自己说了算,而是要由公众和社会来评价。这种第三方介入评价和监督,由政府部门、专家和群众组成,对医生的全部职业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

事实上“按病种付费”的付费改革早已经在我国的一些公立医院启动。2011年北京率先实施,随后在浙江、广西等地逐步展开。去年11月,河南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结核病按病种付费,并纳入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初治结核病患者每年门诊可报5000元,住院可报8000元。“按病种付费”大大压缩了权力寻租的空间,避免了重复报销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为国家节约了社会资金。这样的善举自然值得期待。

总之,“按病种付费”较之过去的“按项目付费”顺应了时代发展,契合了民意,是一项不错的惠民之举。但是需要防止医务工作者推诿塞责,为了避免医疗风险而不作为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的问题。而这方面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才能真正让这项惠民之举落到实处。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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