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铿锵而歌>>

吴睿鸫:对网络红包征税也应设起征点

2019-07-17 18:25: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收取企业的网络红包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7月15日《人民日报》)

    对于网络红包征税,早在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对网络红包收税的问题进行了界定,规定企业红包需要收税,个人间互发的红包不需要收税。

可是,这项公共政策定性不太准确,监管难度大,造成税务部门难以操作。四年多来,对网络红包税收征管,难以落地生根,始终没有进入实质性征收阶段。如今,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首次将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定性为礼品的范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换言之,首次明确企业发放现金网络红包的性质界定为礼品,不但会让税务部门征税师出有名,也能让纳税人明白这种网络红包为何要缴税。

这种界定,比较科学与精准,因为,企业向个人发入现金额网络红包,实际是通过礼金方式,变相进行商业推销,而企业发给个人网络红包具有中奖性质,获得这种额外收入,理应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而对网络红包税的豁免,也充分体现了税收制度的人性化。比如,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再譬如,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也不用缴税。

在肯定这项税收政策的同时,笔者建议,网络红包也应设立起征点,理由有三:其一,设立税收起征点,个税征收已形成惯例。不但个税有起征点,而且偶然所得也有起征点。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其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既然如此,对于网络红包也应当设置起征点。

其次,能降低纳税人“税收痛苦”指数。倘若站在征税的视角来审视,税收是一种拔鹅毛的艺术,鹅毛肯定要拔,高水平的表现是:既把鹅毛拔下来,又不让鹅叫唤,或者尽量少叫唤。而设立网络红包起征点,无疑能体现制度与情理的兼顾。

此外,假若对几块甚至几角钱征税,不仅会造成税收成本居高不下,更会对一些小微企业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