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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不能“被剥夺”

2020-03-25 20:04:2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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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复工复产正在进行中,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稳定劳动关系。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3月25日《澎湃新闻》)

新冠肺炎治愈者作为此次疫情的“受害者”,既遭受身体病痛的“折磨”和“煎熬”,又遭受心理的“恐惧”和“压抑”,可谓是深受其害。如今,这些曾患有新冠肺炎的患者“大难不死”,治愈出院,理应值得庆贺和恭喜。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可见,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被拒绝”“被剥夺”。

此次,安徽省总工会发布提示,明确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这其实就是对新冠肺炎治愈者的一种“就业保护”。

但笔者以为,对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文件中”,还需跟进监管机制。这就要求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为新冠肺炎治愈者“撑腰”,对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拒绝录用新冠肺炎治愈者的“歧视”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处理,该约谈的要约谈,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倒逼其切实尊重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益,让新冠肺炎治愈者也能和其他人一样,享有正当的、合法的就业权益。

同时,新冠肺炎治愈者也应学会维权,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向拒绝录用行为说“不”,从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就业权益。要切忌“当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维权跟进,再辅以用人单位的“倾斜政策”,就一定能有效遏制对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歧视”行为,让新冠肺炎治愈者也能像其他求职者一样顺利入职入岗。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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