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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排放则召回”,减轻汽车环保“欠账”

2021-05-24 09:48:5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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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新华网)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2020年,我国汽车总产销量分别为2522.5万辆和2531.1万辆。生活便捷度提高的同时生活质量却受到不好的影响,机动车引发的尾气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态环境产生直接、广泛的影响,导致呼吸系统疾病逐年增多,极端天气愈加频繁,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是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法律依据上看,2016年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应当召回”,《规定》出台回应了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举措。从现实需求上看,一些大中型城市,细粒物(PM2.5)污染逐渐严重主要就是汽车尾气造成的,城市环境逐步恶化,影响了人民生活幸福感,也阻碍了城市发展,汽车召回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满足了城市转型发展的现实需求。

此次《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两部门各自技术特长,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召回会同机制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管理上破解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监管“九龙治水”的现状,并将排放召回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程序上监管更为严谨、科学,为汽车排放污染监管提供了较强的指导性、引领性。

根据《规定》,消费者报告不再是采集机动车排放危害信息的主要渠道,而是通过三种渠道收集信息:主管部门信息收集和共享、生产者信息报告、经营者和零部件生产者信息报告。这就意味着,汽车排放污染监管从单一的“使用端”监管,向前延伸至生产、维修、销售等全过程。短期来看,全过程汽车排放污染监管召回可能对汽车厂商及其产品品牌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长期来看,将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有利于机动车行业绿色转型,促使行业高质量发展。

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具有一定的迟滞性。《规定》出台立足当前、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全过程严控汽车排放污染,有利于减轻过往环保“欠账”,也有利于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环保“投资”,让机动车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着力打造生活便捷又生态宜居的美好城市形象。(徐桂勇)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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