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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高档餐厅收“开瓶费”是霸王条款

2021-08-25 09:09:4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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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贸附近公司众多,客流量巨大,周边有多家中高档西餐厅。北京青年报记者8月24日进行调查发现,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多个店家以酒水服务费、酒具使用费、杯子租赁清洗费等名义,每瓶少则收取100元,多则收取三四百元的“开瓶费”。(北京青年报8月25日)

市民张女士的爆料证明了这一现象。几天前,她到国贸一家名为福楼毕斯罗F Bistronome的餐厅吃饭,自己带了红酒,店方说是需要收取酒水服务费,每瓶200元。因为对这一做法感到不解,她据理力争,店家工作人员答复,如果使用店里的开瓶器、红酒杯、醒酒器,就要收取费用,如果都不需要,只用喝水的杯子,他们可以免除费用;还有一个办法可以免费,就是购买一瓶店家的红酒。但张女士观察了一下菜单上的价格,最便宜的红酒都在200元以上。面对张女士执意使用红酒器具,店家称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酒具的清洗,因为酒杯价格不菲,需要专门清理,他们也会在账单里注明这是“杯具清洗费”。之后,张女士使用了红酒器具,但称将向12315投诉店家,最终店方免除了这一费用。岂非咄咄怪事!

其实,张女士所说的现象并非“孤例”,国贸附近多家知名度较高的餐厅都有类似情况。

餐厅的酒水费用过高,是大多数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的主要原因。而消费者与商家因“开瓶费”引发诉讼,在20年前就已经有相关案例被媒体报道。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到某酒楼吃饭,被收取“开瓶费”20元。对于该不该收费,消费者和商家打起了官司。最终,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酒楼收取的“开瓶费”实际是服务费,违背了《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维持一审做出的酒楼需要退还开瓶费20元的判决;2006年9月13日,王子英与客户到某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酒楼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店家的菜谱印有:“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酒楼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王子英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法院一审判定商家全额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毫无疑问,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收费问题上,应有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中,酒水和饭菜是有明显区别的,饭菜是经过餐厅一系列加工服务,而酒水并没有附加价值,在餐厅购买或者在外购买,不应有特别明显的价格差异。商家收取“开瓶费”或其他名目的费用,应该由物价部门来进行指导和制定标准,而不应过高或擅自收费。如果商家收取的开瓶费价格过高,消费者可以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价格部门也应给予处罚。解决“开瓶费”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餐饮企业的违法责任。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对收取开瓶费的权利、责任、义务、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不能任由“开瓶费”等“霸王条款”肆意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利益。

责任编辑:任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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