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铿锵而歌

周志宏:“高温津贴”不能被“蒸发”

2022-06-29 10:28:1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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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盛夏高温时段。环卫工、建筑工等劳动者顶烈日、冒酷暑、战高温,坚守一线。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陆续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高温作业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有的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有的每月调高100元左右;有的和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挂钩,可随职工平均工资的上涨而提高。这些无疑是好消息,是尊重和关爱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人性化举措,值得肯定和推广。

获得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权利,绝非可有可无。然而,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却总是在高温津贴的落实上“打马虎眼”,有的甚至大打折扣。有的明着发高温津贴,暗地里却扣劳动者工资;有的以发放饮料代替高温津贴;有的以发放防暑药品当作高温津贴;有的更“干脆”,什么也不发放,高温津贴被“蒸发”了。凡此种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这不只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据调查分析,高温津贴在一些地方之所以落实不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获得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实施高温津贴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够,一些用人单位对高温津贴的重视程度不高;而且,职能部门相关监督办法、处罚规定、责任担当等也不够清晰、给力,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较大。

“高温津贴”不能打折,更须防“蒸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得到尊重。要把“高温津贴”制度落到实处,当前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有关高温劳动保护和高温津贴制度的立法层级,适时将相关内容规定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之中,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与此同时,要强化法治宣传,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到高温津贴等劳动保护措施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增强社会各界的劳动保护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对建筑工地等室外作业场所进行重点监察,及时处理有关投诉,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此外,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涉及许多部门。各部门必须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敦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制度,不能让高温津贴被“异化”或淡化,甚至被“雾化”、被“蒸发”。劳动者要增进对《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理解和掌握,增强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保留能够证明工作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同时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志宏)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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