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铿锵而歌

吴睿鸫:公共泳池水质安全,不能仅靠“肉眼”“鼻闻”判断

2022-08-16 10:20:2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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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游泳者的健康,相关部门对于公共泳池水质标准,的确是有不少细致的规定。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没有什么快速识别泳池水质是否合格的方法呢?央视播音员朱广权告诉我们,首先可以用眼睛看,如果水质优秀,用白瓷砖铺设的泳池,池水将呈现明亮的浅蓝色。其次,还可以用鼻子闻,如果贴近水面能闻到淡淡的氯气味道,水质是合格的;如果味道过浓,甚至呛人,则很可能是消毒剂超标,会对呼吸道及皮肤造成伤害。(8月14日《央视新闻》)

眼下,正值一年中最为炎热的季节,公共泳池成为公众消暑的重要场所。显然,有效保障公共游泳池的水质卫生安全,不仅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也关乎着公众的身体健康。

对于如何甄别泳池水质是否达标,著名央视播音员朱广权给消费者支出两大“绝招”:一则,用眼睛看,二则,用鼻子闻。如此通俗易懂的判断方法,不仅能让消费者享受到清凉,又能有效避免眼病、皮肤病、肠道传染病等疾病交叉感染,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

当然,有效保障公共泳池水质安全达标,仅靠消费者“肉眼”“鼻闻”判断,是治标之策,还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之外,更需国家层面的制度持续发力,各地职能部门,实施常态化的监管,久久为功,驰而不息地加以规治、管束。

从制度层面建设来看,早在2007年,我国出台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就明确要求,人工游泳场所每次开放前应对池水余氯浓度、PH值、温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同时规定,泳池内游离余氯浓度应在0.3毫克至0.5毫克/升,浸脚消毒池水的加氯量应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5毫克至10毫克/升确定,并应每4小时更换一次;2019年出台的《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人工游泳场所》明令要求,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水温等水质指标检测设备等。

从近年来国家职能部门抽查,以及各地监督检查结果来审视,国家政策法规并未得到真正落实。一方面,个别制度条款形同虚设。《规范》要求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现实中,多数公共泳池,要么不设置标志,即便设置标志,全凭消费者自觉,显然,这项制度被无情架空,给公众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同时,监管疲软乏力。监管部门公布公共泳池水质超标,不合格,商家往往不会受到实质性惩罚,更鲜见有停业和关门的。

此外,制度设计存在着“硬伤”。纵观国家出台的两个《规范》,都没有对换水期限作出明确的要求,这种循环利用方式固然能起到节约用水,减少商家负担的作用,但从人民生命健康的角度来考量,国家层面有必要,在节约用水的前提下,规定一个明晰且易操作的换水期限,譬如,公共泳池换水期限不应超过七天。

当然,公共泳池水质安全,更离不开公众的积极配合,尤其一些疾病患者,严格遵守禁令提示,自觉不到游泳池里“凑热闹”,影响他人健康。对于遇到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者,公众要涌跃向当地卫健部门举报,从而有效保障公共泳池水质安全、可靠。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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