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番禺区多所小学要求新生入学提供母亲上环证明,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他们是根据上级通知来做的。番禺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根据“计生部门的要求来做的,而且有明文规定”,但该工作人员无法提供相关文件。(12月14日南方日报)
孩子出生“上户先上环”,已经够让人不堪的了,如果这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上小学要带母亲上环证明,则要多离奇有多离奇,要多可笑有多可笑,要多荒唐有多荒唐,公权对私权的干预乃至要挟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反观现实,类似的情形远非于止,西北某地规定,因特殊原因自愿放弃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学位到民办学校就读者,必须到为其提供义务教育学位的学校办理流出就学手续,流出证明需经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否则民办学校不予接收;两年前有报道说,深圳一家物流公司要求求职者除了提供身份证和学历证书,还必须提供一份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山东某地则规定退休老人须花5元买“没死证明”,并到场证明自己没死才能继续领退休金,否则就认定死亡……
由此不难看出,极个别地方的有权部门,为便于管理、提高效率、追求政绩,爱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出台“土政策”,随意给公民设定某种权利限制,变着法儿搞责任“转嫁”或者义务“绑架”,而不管是否违背或者超越国家政策或者宪法、规章,表面看,这种方便留给自己、麻烦推给百姓的做法是一种懒政的表现,实质上暴露出执政为民理念、服务人民宗旨的缺失。
孩子上学要提供母亲上环证明,类似的冷笑话说到底是“权力超生”的怪胎,是行政乱作为的产物,要遏制这种乱象,就必须给公权力“上环”,把权力关进法律、规章的笼子,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常态化,给民众有说“不”的权利,让乱行政、乱执法者受到追究。否则,将来外出务工、乘坐公交地铁、进娱乐场所等等,有权部门只要高兴,除了“上环证明”外,岂不是还可以随意要求提供“未违犯罪”或者“家中无贪官”等各种花样的证明,那还有什么法治秩序、公民权利保障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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