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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骄洋:废止劳动教养 树立法治权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决定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说明中央高层倾听民声、树立法治权威、贯彻依法治国。

    劳教制度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的完善,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社会上早已扰攘多时,舆论诟病颇多,负面案例频发。各路媒体,专家学者一直呼吁“调整”“暂停”劳教制度。随着本次改革决定中的“废止”表述,终于一锤定音,被人们诟病的“中国特色”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劳动教养制度严重损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定性是行政处罚,不属于刑罚。但是它可以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式,不需审判,就可以最高限制一个公民3年的人身自由,比管制、拘役要严厉许多。这是一项被舆论和法学界广泛认为违宪、侵犯人权的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容易沦为权利滥用的“温床”,它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劳动教养制度,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在这种混乱的规范下,极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尤其是随着行政处罚执法日趋严格,面对复杂局面,劳教制度被泛化应用,几乎成了一个“筐”,从吸毒、卖淫嫖娼到拆迁、上访乃至人事管理,都能见到劳教的踪影。甚至出现“上访妈妈唐慧案”,形成“上访,维稳,劳教”的恶性循环。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法治权威。

    劳教制度废除后,对于轻微违法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不能形成空缺。三中全会的《决定》里提出,“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近年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都没有下文。笔者认为,应尽快重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进程,通过法治补全,树立法治权威,是对劳教退出历史舞台的“最好揖别”。

    劳教制度不能一废了之,相关部门还要做好善后和转型。据悉,随着劳动教养制度废止,高校劳动教养系也寿终正寝。位于河北保定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唯一的劳动教养管理系已经更名为“矫正教育系”。现有劳教场所已经在逐步实现职能转型,加挂戒毒所的牌子,逐渐以强制戒毒为主。各地劳教所也在组织管教人员学习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进行戒毒知识培训,并添置强制戒毒医疗设备。这体现了了党和政府考虑周密,充分利用了现有社会资源。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清除的不仅仅是违宪的旧规范,在更大的意义上,体现了党中央改革的决心,敢于啃硬骨头,折射出全国上下共同树立法治权威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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