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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佳韫:依法治国容不得公安“审判”之错位

来源: 2014-12-25 11:20:50 责任编辑:霍骋远

    今年9月10号,本案在张家界市慈利县法院一审开庭,主犯唐建勇被判有期徒刑19年,并表示消息来自公安部门。不过,消息随后却被慈利县法院否认。法院的外宣人员明确表示,案件还没有审结,他们也不知道“19年”之说来自哪里。(央广网 12月24日)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具有双重性质。可如今,我们看到的更多是公安机关以法律强制力为依托,强权思想蔓延,干预司法。某些执法者更是把公众赋予的强制力变成了私有物,随意把玩使用。慈利县公安部门代替法院“宣判”,便是这种思维的明证。

    对强权行政制度约束的缺乏必将导致执政理念的迷失,公权力不再为人民服务。“风起于青萍之末,盛怒于土囊之口”,任何一种恶习的养成、强权逻辑的确立,都是积少成多、逐渐累积和强化的结果。权力脱缰必然会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想要权力高效运转,需要有规则制衡与有效约束;权力须得在阳光下运行,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非分之想。

    而公安和法院之间,由公安主导,还是法院主导,从司法角度看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公安为主,司法会走向警察强权,走向有罪推定。在法庭中,警察和检察机关是指控有罪的一方,律师和被告是辩解无罪的一方,法院则是完全中立负责居中审判。只有法官兼听控方和辩方的观点,客观审查事实和双方证据,才能独立地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如果一起案件由公安主导、侦查权主导审判权,很容易导致先定罪定性,再找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而有罪推定盛行,可能出现大量冤假错案。因此,我国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审判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以党代政、以权代法,直接干预司法的行为都是违法违宪的。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一依照法律规范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和破坏。

    树立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审判权主导的司法重事实和证据,是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法大于人、法高于权,这一原则不应受任何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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