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环保税,怎样才算“名至实归”

2016-09-01 10:56:22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贾东亮
“环保税”的开征其实更需遵守税收法定的基本程序,究竟该向谁收,又用在哪儿,如何监督,也更应首先向公众交代清楚。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的首部税法草案昨日亮相。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环保税征税标准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税额下限,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免税,未纳入到环保税的征收范围。(《新京报》8月30日)

    既然只是费转税,实际影响似乎并不大。更何况,无论是江河变色,还是区域性环境危机,甚至是癌症村的频频出现,罔顾环保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其实已有目共睹,对于环境问题,的确更需要务实的举措。在这方面,财税政策在经济发展与产业调控中的功效,无疑有目共睹,假如能够在财税政策中添加环保理念与意识,其推动效应,自然值得期待。

    不难设想,“环保税”开征,自然意味着外化的环境污染从此将内化为排污者的刚性税负,对于一些以环境为代价换取GDP,以及环境污染型产业来说,当然是个不折不扣的利空。可以设想,假如污染产业可以因为对地方财政有贡献,排污行为便可“排了白排,不排白不排”,既然污染的代价是由大家共同分担,利益和好处却是由排污的单位和个人独享,如此机制,实质上等同于对排污行为的变相鼓励,这一背景下,花钱减少污染的排放,倒是显得相当另类,甚至是出力不讨好了。不过,有道是“一人做事一人当”,既然损坏了别人的东西都得照单赔偿,污染了公共环境,当然没有赖账的道理。从这个角度来看,向污染企业收取环保税,完全天经地义。

    不过,“环保税”的征收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假如仅仅是以保护环境为由增加一项税种,即便仅仅是将现有的环保费平滑过渡为环保税,恐怕还远远不够。

    现实中,污染企业缴纳了“排污费”便能继续肆无忌惮的排污,如此“排污费”其实已然于保护环境的初衷彻底背离。从这个角度来看,如何让“环保税”真正有益于污染的治理和减排,并通过对低排放和减排行为的税收政策倾斜来形成良性驱动,更应纳入环境税征收机制的考量,否则的话,仅仅是 “排污费”换个名头,最终可能仍然是污染企业和污染产业的一柄合法保护伞。尤须提防的是,假如那些本该关闭的污染企业也摇身一变成为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如此“环保税”对于环保而言,恐怕更有害无益。

    其次,有道是“无代表不纳税”,既然不得不纳税,那就应该将决定权交给代表全体国民的代议机关,由民意代表根据公共预算,讨论该收哪些税,该收多少,并严格监督税收用在了什么地方。这一点对于环保税来说其实也同样概莫能外。具体而言,环保税既然是以环保的名义征税,“环保税”的去向无疑更应首先明确。具体而言,征到的税当然应该专款专用于污染的治理与环境的改善上,否则的话,所谓“环保税”多半只能是徒有其名。

    一言以蔽之,真要让“环保税”收得无可非议,“环保税”的开征其实更需遵守税收法定的基本程序,究竟该向谁收,又用在哪儿,如何监督,也更应首先向公众交代清楚。(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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