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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对涉疫个人信息应履行删除义务

2020-04-20 19:57:3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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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山东胶州市民的微信群里出现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信息,内容涉及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叶某、姜某、张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4月19日 新华网)

疫情期间,由于防控的特殊需要,个人权利包括个人信息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做出部分牺牲,让位于公共利益。防控公职人员或医务工作者,在接触患者和疑似患者时,可以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进行部分信息公开。可是,有不少些地方在信息收集后,并未做好保护公民个信息隐私工作,公民个人信息“裸奔”事件,接二连三在全国各地上演,导致涉疫人员信息在社交网络平台随意传播,严重侵害了公民隐私权。

正因如此,前些日子,网信办出台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对于疫情个人信息“善后”问题, 2018年5月1日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或者其他个人信息收集者,除与个人信息主体另有约定外,只处理满足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所需最少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目的达成后,应及时根据约定删除个人信息。显然,疫情期间采集的信息只能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等疫情结束后或是这些数据没有利用价值后,数据收集部门必须履行及时删除的义务,及时销毁全部数据,不留作任何用途。

因此,国家层面有必要对疫情期间个人信息数据销毁,作出统一制度性安排,制定出时间表与路线图,并派监管部门对数据销毁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不留任何后患,这不仅能有效落实国家制度法规,也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解除普通老百姓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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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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