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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华:“法拳”不至,“吃空饷”不止

    “15岁的小孩,初中还没毕业就已经有编制、拿工资了,为啥?就因为他爸是所长。”近日,记者接投诉称,河南叶县水利局下属的河道管理所所长利用职务之便,早早为还在上学的儿子捧起了“铁饭碗”,每月1000多元工资,已领6年。在调查中又发现更为震惊的事实:该单位中,未满18岁就有编制的职工竟有10人,这些人中参加工作时年龄最小才14岁。(5月29日《北京晨报》)

    还是以网友的评论作这篇小文的开头吧:“十四、五岁的小孩,连打屁都不成个数,怎么可能就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呢?这岂止是坑爹,还公开坑国家财政金哟”。网友的类似直白评论,虽然显得尖刻难听,但却真实反映了他们已经压抑在内心已久的那股不满心情。因为他们总是被频发的吃空饷新闻灼伤自己的眼球,又总是难寻严惩“蛀虫”的行动及时展示,总是缺失严防新食客出现的没有疏漏的刚性机制。

    之所以惩防机制长期疲弱,恐怕还是一些机构和一些人头脑中那股“保护干部”的固化思维在起作用。或者说,自己就上演过“吃空饷大戏”,潜意识里怕严惩吃空饷者而让火烧到自己的脚背。去年6月份,重庆、湖南等7个省(区、市),清理“吃空饷”人员多达7万人。可见吃空饷已非个案,而且越来越年轻化。单在山西,长子县教育局局长李福刚之子李楠读中学时就吃起空饷,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的女儿王烨5年吃空饷10万元……到最后,对这些利用权力为后辈端去空饷铁饭碗的官员的处罚,不是警告,就是记过,最重的也只是免职。显然,这根本不像依法严惩知法犯法者。

    当前,我们必须尽快彰显法律的究责之威,让“官场问责制”保住应有的体面。众所周知,“吃空晌”等于损公肥私,与贪污盗窃国家财产无本质区别,触犯的是我国刑法。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所有曝光的吃空饷的行为,均属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行为。显然均应以贪污罪论处。先不是这吃空饷的8万人,就是近两年媒体追踪报道的几起“著名食客”,也鲜见一起启动司法究责程序,让公众甚至沮丧和失望。

    至于如何判罚,我国刑法第383条已经明确了情节轻重的判罚尺度,该条第四款有“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不管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还是行政免职,都属“情节较轻的行政处分”的行政行为。诸如之前的李福刚、杨存虎,以及而今的赵书齐,他们炮制的“吃空饷”事件,单凭所侵吞的数万元财政金这一事实,就明显不属“情节较轻”的处分范畴,理当受到刑事处罚。

    明知这类贪嘴之举涉嫌违法,而我们的法律惩戒之拳却总是挥不到这些“吃客”的嘴边,那种将行政警告或行政免职当作法律处罚的惯性思维,总以温柔面孔出现在病官面前。这种保护性行政问责,不仅起不到一丝震慑“续吃者”的作用,还是在变相鼓励那些贪吃者啖吃着公粮。只不过自己要保管好自个的档案,别“外泄”便是了。如此下去,难免“吃空晌”者不断被媒体曝光,“病官”一群群“伏出”,一次次伤及民心,一次次拉降公共机构的公信力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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