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你享受了住房分配、公费求学深造、挂职交流、配偶进京落户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的解决等,那么你将不能随意提出辞职并需要再签延长五年服务期限的“卖身契”。4月8日,一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下称《要求》)在网上流传。该院多名人士向《财经》记者证实了文件的真实性。(4月9日 《财经网》)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公务员辞职转岗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前不久,智联招聘发布的《2015春季人才流动分析报告》显示,政府、公共事业、非营利机构行业的从业人员跨行业跳槽人数比去年同期上涨34%,人数超万人便是一个例证。
这次北京市西城区人员法院专门出台了红头文件,对辞职人员范围和辞职条件做出了相关规定,可谓条理清晰,内容具体,但是笔者看完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却发现文件中的辞职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笔者不禁心生疑问,难道该法院的公务员可以不受《公务员法》的约束?难道该法院有自己规定辞职条件的权力?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
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强摘的花不香。如果一个人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失去了乐趣,转岗的心意已决,那么即使用外在的压力或者条条框框把他强留下来,他也难以再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无非也就是混日子、磨洋工,倒还不如让这样的人及早离开,重新招录热爱此项工作的人员,实现工作的提升和自我价值的双赢目标。
笔者认为,该法院规范人员管理、稳定干部队伍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出台的文件不能成立,不应该也没有权力附加一定的条件来限制职工辞职的自由,更没有必要对少数人员的辞职行为过度恐慌。相关部门针对人员辞职原因进行分析,分类施策、对症下药,确保做到做到人岗相适、权责利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