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长江日报》报道:今起至周五,湖北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展示厅将公开展示即将拍卖的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上缴的物品,主要为上缴的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七大类,159种。拍卖标的起拍价总计80余万元,11月19日上午在市民之家公开拍卖。
林林总总,蔚为大观,若是将这些公务员上缴物品办成廉政展的一部分,似乎更有意义一些。然而,无论管怎样一种处理方式,最终这些上缴物品一定要“变现”,否则只能占用仓库一角。挤占空间不说,最终还是要归于某个私人的口袋。因此说,变现才是上缴物品唯一可行的通道和处理方式。
然而,公务员上缴物品,仍然是一种腐败和权力勾兑承载物,即便这些物品经过纪检部门三令五申之后已经上缴,也应当建立一整套严格的廉政档案或者上缴物品档案。谁人上缴,因何上缴,上缴了多少?还有多少被当事人所隐匿不报?只有如此,才算让腐败“产品”的上缴物品有所归宿。也只有让这些“上缴物品档案”继续发挥监督作用和倒查作用,才可能继续震慑贪污腐败犯罪行为。
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不得不提起注意,那就是上缴物品拍卖,拍卖款哪去了?通过拍卖公司拍卖公务员上缴物品,这显然是一种市场行为,换言之无论拍卖公司拍卖出什么样的天价,政府则无权干涉。接下来的所有拍卖收入则一定会归于拍卖公司所有,这对于腐败衍生物来说,显然并不是一个阳光归宿。而官方能否探讨一种纪检部门监督监管之下的“公对公”官员公务员上缴物品市场模式,那就是将近期产生的上缴物品经估价之后打包给拍卖公司,然后将打包出卖所得归于国库?
“上缴物品”是一种美其名,而事实上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产品”,只是由于治病救人的策略而不予追究当事人腐败责任。那么,这样的腐败产品就包涵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被侵占被损害或者预谋损害。如果将这些腐败产品不加分别的让拍卖公司谋利,当然是一种对于国家利益的“次生侵占”。如果存在拍卖过程中的某种暗箱操作,则当然是对公共利益的再次损害。只有在群众监督专门部门监督之下的“阳光拍卖”,才能让“上缴物品”归于公共利益之范畴。(李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