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将《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印发各市执行。该细则对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工资配比以及未休假该如何支付工资等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河北日报1月7日电)
提及带薪年休假制度,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1994年《劳动法》第45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也同样规定了带薪年休制度。而现实的执行之中呢,带薪年休制度在大多数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之中执行较好,而在大多数的民企、私企之中,却成为“看起来很美”的镜中花、水中月,对大多数的职工而言,更是敢怒而不敢言。
分析职工不能享受“带薪年休”的情形,无外三种,不敢休、不想休、不让休。不敢休,是劳动者自己想休,但怕老板“不让”而丢了饭碗;不想休,劳动者舍不得丢下薪水去休假;不让休,一般是企业主与老板的传统思维模式:你休假,你的活谁干?“三不”情形让于法有据、于规合理的“带新年休”沦为“画饼充饥”之形式。若要解决“三不”问题,其实也不难,就是运用法治思维。比如,2015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通报,广西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初显成效,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比例超过90%,企业落实比例超过70%。细看他们的做法,无论是将带薪年休制度明确写入劳动合同,还是依法依规进行考核监督,都是应用法治思维,用强有力的严格执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近年来,我国的带薪年休制度之所在在个别地方与企业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根本原因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从而导致“破窗效应”。个人以为,广西的做法,值得效仿。
严格执法,于企业而言,是不能一味为了降低成本而无视法律规定,是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得为职工实现休假权利设置各种有形与无形的障碍;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要严格监督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履行法律义务,对于不依法执行“带薪年休”制度的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惩处与追责;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莫让休假权利沦为摆设。
若要带薪年休假从“纸上福利”走向大众权利,最需要的可能不是一堂教育课,而是要补上“严格执法”这一课。(郭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