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中午,成都市万年场片区紫东芯座小区,一中年男子混进小区,正准备偷盗摩托车被巡逻人员逮个正着。闻讯而来的居民,激动之余将该男子挂上“小偷”标牌示众,并令其当众下跪。随后,接警而来的万年场派出所民警将该男子带走。据查,该男子平日在万年场租房居住,有吸毒前科。但令其下跪并对其挂牌示众,法律人士认为,这一行为对该男子造成了人身伤害,有损其名誉,有悖相应法律规定,实不可取(据5月12日《华西都市报》)。
从现代法治文明角度来看,居民群众抓住小偷蟊贼之后,将其捆绑下跪、挂牌示众,既有悖法治,是一种人格侮辱,也是一种滥用私刑的违法行为,如果在此过程中,对嫌疑人造成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人们也知道,将这类盗窃群众财物达不到犯罪数额的小偷蟊贼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一般是批评教育训诫,充其量也不过是行政拘留,既很难平息心中的愤怒,无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也很容易导致嫌疑人一而再、再而三的重新伸出“三只手”。事实上,很多“惯偷”在心理上并不十分惧怕警察和法律,而最恐惧被群众当场抓住遭受拳脚。
在坊间传统的思想观念中,对于偷鸡摸狗的盗窃行为,向来是“抓住一顿捶”,这也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的“王法”观念沿袭密切相关,在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盗窃犯罪不但送到官衙会挨板子甚至酷刑惩处,即便被群众当场抓住乱人打死,非但不被视为犯罪,甚至还会受到“官府”的褒扬。也正是因为这种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盗窃犯罪对社会危害很大,某些盗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心理伤害又极其严重,人们在痛恨之余,更难以抑制行为上的冲动,某地甚至出现过盗狗贼被群众围殴致死的案例。
盗窃不同于其他犯罪,当群众家里或随身携带的钱财转眼间被偷窃,瞬间产生的痛恨心理很难抑制,尤其是某些特殊的治病救命钱被窃之后,给失窃者甚至会带来致命的打击。但由于法律对盗窃犯罪的惩处,往往是根据盗窃财物价值数额来量刑,对于数额不大或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大多够不上犯罪标准,即使群众将其抓住送到公安机关,往往也是“前门进后门出”,缺少必要的惩处,非但起不到震慑盗窃犯罪的作用和实现“天下无贼”,甚至还会养痈成患给受害人带来报复,而这样的案例也不鲜见。
实际上,抓住小偷蟊贼将其捆绑示众甚至暴力围殴早已屡见不鲜,还有将其拍照上网“羞辱”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严格按照现代法律条款,这些行为既违法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无论是社会还是警方,只要没有给嫌疑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情况下也都给予了“宽容”,这实际上也是对盗窃犯罪行为痛恨的一种“社会共识”。群众乐意“整”蟊贼,从某个角度,也折射出现代法律对盗窃犯罪惩处“温柔”的一种无奈。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在保障文明又起到严厉震慑盗窃犯罪,同时又能平息社会对盗窃犯罪的“情绪冲动”并消除这种粗暴的“私刑”,很值得司法等相关部门做出积极探讨。总而言之是,盗窃犯罪需要依法打击,“民愤”需要安抚,小偷蟊贼的人格权利也需要得到保护与善待。(朱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