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直播执法,不如用好执法记录仪

2016-06-06 11:29:54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贾东亮 霍骋远
有必要上升到行政程序法的高度,对于执法过程中的摄像头运用做出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对于执法记录仪的开启、保存、调取做出更严格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精细化管理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6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首次尝试网络视频直播。执法队员执法的同时,还有2名工作人员,各拿一部手机,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录制,同时通过移动网络平台进行视频直播,并用文字进行注解,告诉网友执法的时间地点以及所发生的一切。面对曝光,有商贩称不好意思,将改正行为。(河南商报6月4日)

    随着民众法治理念、民主需求、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对执法者有着越来越高的期待。执法者逐渐面临着更高的执法要求,不仅要保证执法的实体公正,还须保障执法的程序正义,并且需要推进透明、公开执法,让公正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只有公开才能获取公信,只有公信才能不断压缩不必要的执法成本。

    可以说,当地城管主动对执法行为进行直播是推进执法公开的一种尝试,其初衷毋庸置疑。正如中原区执法局副局长张金坤所言,“网络直播既监督城管,又让市民多一份理解。”相关尝试被寄予了两方面期望,一方面让执法者得到监督,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对违法者与潜在违法者形成法律震慑与普及效应。然而,笔者以为,这些期望与期许只能在理论上成立,直播执法或许只是看上起很美。

    在执法资源本就有限的现实语境下,显然难以实现对执法行为的一律直播。这样就容易形成选择性直播,让执法者徒增另一种没有限制的权力,行政直播权,甚至最终沦为公众能看到的只是执法者想让他们看到的。而执法对象也很可能对此提出异议,“为什么只直播我?是不是在故意报复我?”这恐怕只会“让市民多一份难以理解”。

    更重要的是,现实生活千姿百态,执法过程有可能会涉及到被执法者的隐私与商业秘密等内容,若是将之在网络公共空间直播,恐将“覆水难收”。此外,对被执法者进行直播还涉及到是否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等问题。

    公民的名誉权与其他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本身就有着价值冲突。一般而言,如果公民涉及严重违法犯罪,则其私权利须作出一定让步,监督权、知情权优先。可是,城管执法主要涉及轻微违法,将轻微违法者的肖像与影像放在网络公共空间上,并不适宜,甚至有着侵权之虞。

    实际上,所有执法过程都需要摄像头,执法者对于执法过程有自证清白的义务,摄像头可以起到调查取证作用,对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双方而言,都不仅是监督,更是保护。可是,若是将摄像头直接连接到网络就会产生这样那样的不妥。

    与其直播执法,倒不如用好、用足执法记录仪。有必要上升到行政程序法的高度,对于执法过程中的摄像头运用做出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对于执法记录仪的开启、保存、调取做出更严格的强制性要求。只要将执法记录仪规范管理起来,就能很大程度上实现监督、保护双方的效果。(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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