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跌倒扶不扶、不文明交通、不文明旅游、诚信缺失等问题将会进行立法。”12月3日,在江苏省关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主题发布会上,江苏省文明办主任杨志纯表示要对上述社会不文明行为形成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12月3日 中国新闻网)
2014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有一个小品《扶不扶》对老人在摔倒后扶与不扶提出了道德和人性的拷问,其中的一句台词发人深省:人倒了可以扶起来,可是人心要是倒了,想扶都扶不起来了。这说的是道德和人性之间的较量,扶与不扶都是道德和人性的博弈,并不会受到诸如法律的强制约束。近年来,“扶不起”“扶起被讹”事件屡屡发生,“扶与不扶”不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反而变成了“难题”,被人们所诟病。
近日,江苏省就针对“扶不扶”问题研究推动立法,这是针对那些跌倒的老人被扶起后,却反诬搀扶者的行为的刚性约束。由此观之,这似乎让人稍稍放松,而实际上却显得“仓促”和“应急”,多数情况下,之所以出现“扶不起”的现象是因为缺少证据的支持。那么,针对“扶不扶”立法是不是就显得多此一举、画蛇添足了呢?如果不是,立法的意义又究竟在哪里呢?
近年来,“扶不起”几乎被约定俗成,而社会现实和舆论导向也呈“一边倒”的趋势,甚至有人调侃“扶不起问题表现出来的不是老人越来越坏,而是坏人越来越老。”其实,任何一项法律,都不能保证把对应的违法行为一网打尽;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大意义是用来预防犯罪的。客观地说,“因跌倒行为被扶了的人,如果其本人或者亲属提供了不实的情况,是要追究责任的”其意义还是在于立法的本意——证据支持。话说回来,一旦“提供了不实的情况,要追究责任”的法律强制约束形成,其试图污蔑扶人者的行为就会受到严重挫败和约束,立法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然而,在“扶不起”事件中,既可以是被搀扶者一方的讹诈,也可以是扶人者一方的抵赖,而相关的立法更倾向于限制讹人者的行为,这会不会失去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大可不必有此担心。如果换个角度,扶人者被讹后要做的就是想尽办法自证清白,根据这种习惯定势,有没有撞人其法律结果都是一样的,这也正好说明见义勇为的行为越来越少的原因。因此,讹人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抵赖者。
对“扶不扶”立法其实就是给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最好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讹人者和抵赖者的最直接约束。说到底,“扶不起”的“难题”背后就是有一方在说假话,立法让“扶不扶”不再顾虑重重,双方造假成本增高,搀扶老人的行为才能在“德”与“法”的较量中取得平衡。(李平)